索 引 号:741513233/2022-00110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10-24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补充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补充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补充

、违法行为:违反《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处罚依据:《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具体基准:

(一)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给于警告,视为情节较轻,可以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六元的罚款。

(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可以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七元至八元的罚款。

(三)拒不在规定期限内迁出的,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视为情节严重,可以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九元至十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廊坊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基准: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视为情节一般,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基准:

(一)已采取整改措施视为情节轻微,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视为情节一般,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群体性事件或经市一级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以二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编制供水安全计划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三)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四)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五)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七)按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八)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应当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水质检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水质检测数据按以下程序报送:(一)城市供水单位将水质检测数据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二)地方网中心站将汇总、分析后的报表和报告送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三)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汇总、分析地方网中心站上报的报表和报告,形成水质报告,报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具体基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基准:

(一)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下,视为情节较轻,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视为情节一般20万元以上4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视为情节严重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第一项规定,(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具体基准: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燃气500立方米以下,个人供气影响1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燃气1000立方米以下,个人供气影响2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单位影响使用煤气1000立方米以上,个人供气影响2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法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第二项规定,(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具体基准:

(一)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第三项规定,(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具体基准:

(一)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1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20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造成用户不能使用燃气达2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第四项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具体基准:

(一)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法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第五项规定,(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具体基准:

(一)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法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十八第六项规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具体基准:

(一)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后果的,情节严重能够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情节严重不能够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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